5.2 座 席 5.2.1 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,应满足视线、排距、扶手中距、疏散等要求,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.80m2/座。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.70m2/座。 5.2.2 剧场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。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,可设活动座椅。 5.2.3 观众厅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的要求。 5.2.4 座椅扶手中距,硬椅不应小于0.50m,软椅不应小于0.55m。 5.2.5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短排法:硬椅不应小于0.80m,软椅不应小于0.90m,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,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.30m。 2 长排法:硬椅不应小于1.00m;软椅不应小于1.10m,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,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.50m。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,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.12m。 4 在座位升起大于0.50m时,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。 5.2.6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短排法: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,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;超过限额时,每增加一个座位,排距应增大25mm。 2 长排法: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,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。 5.2.7 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,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.10m,宽度不应小于0.80m,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,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。 5.2.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剧场规模进行确定,并应符合表5.2.8的规定: 表5.2.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 剧场规模 轮椅坐席数量(个) 特大型 >4 大型 4 中型 3 小型 2